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9號上訴人 曾鉅霖 被上訴人 陳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3萬2,612元,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 黃瓊玉 ,惟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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