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字第9號原告 陳柏維 被告 趙烜逸
陳俊傑 陳誌湧 曾鉅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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