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8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檢視審判程序,茲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伍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伍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於民國(下同)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85年3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惟於假釋期間之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入監執行,且前案因此遭撤銷假釋,入監接續執行殘刑1年11月11日;嗣於90年2月2日再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其於假釋期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除執行後述之強制戒治外,亦遭撤銷假釋,再度入監執行殘刑2年3月,甫於95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另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2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其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6年9月7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㈠於96年6月26日上午9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敦厚村9鄰圳腳巷92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其所有針筒內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㈡再於96年8月20日中午12時,於上開住處,以相同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96年6月26日前2日之某時,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再於96年8月20日某時,以相同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㈠於96年6月26日中午12時許,因涉嫌竊盜案件至警局接受調查,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㈡為警於96年
8月21日中午12時35分許,在彰化縣○○鎮○○里○○路○段與惠來西街街口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約0.16公克)及注射針筒5支,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毒品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彰化縣警
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28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
法務部調查局96年9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7010號鑑定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紙。
㈣海洛因1包(淨重0.16公克)及注射針筒5支。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施嘉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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