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應減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八月│││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減│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八十三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五四0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0三號││實├───┼─────────────┼─────────────┼─────────────┤│審│確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已減刑│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刑│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有期徒刑四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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