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2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