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01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