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勞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 王程新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複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被上訴人順一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人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4月30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