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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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128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本金新台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捌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