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71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9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4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