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52號上訴人甲○○○住台中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玖仟元。
理由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三千五百元,上訴人除已繳納四千五百外,其餘之裁判費九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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