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一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一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