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章修璇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自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正雄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