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誣告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三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五號),並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聲請人誤載為九十年三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