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吳合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已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刊登中華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武聖企業有限│臺灣銀行│吳合禾│107年9月15日│15,000元│AK0000000│││公司 陳惠章 │安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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