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 陳福松 代理人 謝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7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4月8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8年
4月6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91~78-ND-0│5│1000││││00095│││├──┼──────────────┼──────────┼───┼────┤│0002│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K-000049~78-NK-0│3│5000││││00051│││├──┼──────────────┼──────────┼───┼────┤│0003│豐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51~78-NE-0│3│10000││││0005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