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佳玲選任辯護人陳俊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014號、107年度偵字第7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佳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江佳玲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助長他人為掩飾詐欺所得犯罪之用,竟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某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上某7-11便利商店,將其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玉山銀 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郵寄方式提供予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陳曉慧 」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 江佳玲玉 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與附表所示之人聯絡,並施用附表所示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嗣因附表所示之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江佳玲於本院調查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提出之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僅有提供人頭帳戶之一個幫助行為,雖因而幫助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實行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6次詐欺犯罪,惟屬刑法第55條所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幫助詐欺取財一罪。又被告對詐騙集團施以助力之行為,情節較正犯輕微,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此有何所得(即無庸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應知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率爾提供前揭帳戶予他人使用,而幫助詐騙集團向告訴人詐欺取財,致告訴人受有上開財產損害,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惟念其已與被害人 黃雅琪葉君哲區嘉琪 達成調解,犯罪所生損害略有減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僅提供助力尚非實際從事詐騙行為之手段、受害之金額、犯後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參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資料、第43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辯護意旨雖為被告辯稱:請給予緩刑宣告等語,然查本件被告就被害人 龔雅雯 部分尚未與之達成調解或賠償,而未就被害人之損害加以彌補,本院認仍有執行原宣告刑之必要,不宜緩刑,併此敘明。
四、至告訴人遭詐騙集團詐取如附表所示匯入金額已悉歸詐騙集團正犯所有,而非屬被告(幫助犯)之犯罪所得,不在被告幫助詐欺案件中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告訴人│遭詐騙之時間、手法│匯入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1│黃雅琪│106年11月9日19時58分許│106年11月9日│3萬元│被告江佳玲之││││,詐騙集團成員佯為郵局│21時20分許││玉山銀行帳戶││││人員撥電話向黃雅琪謊稱│││││││:網路商家失誤,帳戶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取消云云,│││││││致黃雅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匯款│││││││3萬元至江佳玲玉山銀行│││││││帳戶││││├──┼────┼───────────┼──────┼──────┼──────┤│2│葉君哲│106年11月9日19時59分許│106年11月9日│5,985元│同上││││,詐騙集團成員佯為網路│20時54分許││││││商家人員撥電話向葉君哲│││││││謊稱:網路商家失誤,帳│││││││戶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取消云│││││││云,致葉君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匯款5,985元至江佳玲玉│││││││山銀行帳戶││││├──┼────┼───────────┼──────┼──────┼──────┤│3│龔雅雯│106年11月9日19時01分許│106年11月9日│2萬9,989元│同上││││,詐騙集團成員佯為網路│20時40分許││││││商家人員撥電話向龔雅雯│││││││謊稱:網路商家失誤,帳│││││││戶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取消云├──────┼──────┼──────┤│││云,致龔雅雯陷於錯誤,│106年11月9日│2萬5,985元│同上││││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20時52分許││││││匯款2萬9,989元、2萬│││││││5,985元至江佳玲玉山銀│││││││行帳戶││││├──┼────┼───────────┼──────┼──────┼──────┤│4│區嘉琪│106年11月9日21時許,詐│106年11月9日│1萬2,985元│同上││││騙集團成員佯為網路商家│21時45分許││││││人員撥電話向區嘉琪謊稱│││││││:網路商家失誤,帳戶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取消云云,致區│││││││嘉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而匯款1萬│││││││2,985元至江佳玲玉山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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