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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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上訴人 蔡正博
曾長信 被上訴人 劉伯丞
劉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蔡正博、曾長信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99萬3,303元、111萬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1萬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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