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7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傑
黃文星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 葉佳武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力豪 律師上一被告之輔佐人 葉譯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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