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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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33號、107年度執字第12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李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至6所示等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7至8所示等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5日│106年6月19日│105年12月28或29日│││││106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度撤緩毒││年度案號│字第5477號│續字第3號│偵字第288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98號│107年度易字第1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2月7日│107年3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98號│107年度易字第115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5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40號│第4824號│第8201號││├──────────┴──────────┴──────────┤││編號1至6等罪已執行完畢,編號1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2日│106年9月16日│106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44號│字第244號│第50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40號│107年度易字第740號│107年度易字第7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40號│107年度易字第740號│107年度易字第750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18號│第8318號│第8307號││├──────────┴──────────┴──────────┤││編號1至6等罪已執行完畢,編號1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1日│106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25號│字第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75號│107年度簡字第5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8日│107年7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75號│107年度簡字第595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25日│107年8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498號│第12710號│││├──────────┴──────────┼──────────┤││編號1至6等罪已執行完畢,編號1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