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嘉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8,301元
整,及其中本金95,321自起息日110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9,607元整暨自10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0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謝嘉瑋於106年11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7,90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5,321元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3.75%無無299,607元109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6.99%11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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