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BS000-A108104兼法定代理人馬○○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法扶律師)兼法定代理人李○○被告甲女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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