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馬灝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溫逸玫 、 温彥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溫逸玫、温彥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