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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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亞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圖樣之手錶一個沒收。
理由
一、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同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610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自民國100年1月26日起算1年緩起訴期間,於101年1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其緩起訴處分,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商標圖樣之手錶
1個,為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予以沒收,因而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核對上述案件卷宗內各文書,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