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仕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仕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柳仕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以98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於同年2月16日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而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