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蘇賢俊 被告 洪炳輝 即 洪秉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