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偉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99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偉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8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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