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登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六│││││壢分行│││0││├─┼─────────┼─────────┼───────────┼────────┼────────┼──┤│2│陳登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五│││││壢分行│││九││├─┼─────────┼─────────┼───────────┼────────┼────────┼──┤│3│陳登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五│││││壢分行│││八││├─┼─────────┼─────────┼───────────┼────────┼────────┼──┤│4│陳登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五│││││壢分行│││七││├─┼─────────┼─────────┼───────────┼────────┼────────┼──┤│5│陳登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五│││││壢分行│││六││├─┼─────────┼─────────┼───────────┼────────┼────────┼──┤│6│陳登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五│││││壢分行│││五││├─┼─────────┼─────────┼───────────┼────────┼────────┼──┤│7│陳登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五│││││壢分行│││四││├─┼─────────┼─────────┼───────────┼────────┼────────┼──┤│8│陳登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五│││││壢分行│││三││├─┼─────────┼─────────┼───────────┼────────┼────────┼──┤│9│陳登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貳萬元│AT三二四0三五│││││壢分行│││二││├─┼─────────┼─────────┼───────────┼────────┼────────┼──┤│10│力亘有限公司 黃文輝 │交通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肆萬元│TB00七二三六││││││││八││├─┼─────────┼─────────┼───────────┼────────┼────────┼──┤│11│力亘有限公司黃文輝│交通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肆萬元│TB00七二三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