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0號
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范素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精密工具股份│台北國際商業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壹拾萬元│QI0000000││││有限公司 徐文桂 │行湖口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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