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六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香菸,及估價單壹本、估價單壹拾伍張、進出貨便條紙伍張、進出貨帳冊貳本、名片參拾張、進出貨記事本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明知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雅達煙草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名稱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一),且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圖樣,在國內、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名稱圖樣,未經各該專用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其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其位於桃園縣○○鄉○○○街○○巷○號之住處,明知其以每條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劉 」之成年男子,所進貨販入之數量不詳香菸,係分別未得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附表一所示各商標專用權公司前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而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桃園縣中壢市○○路附近之菜市場內,意圖販賣而擺攤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香菸,並先後多次以每條高於販入價格十元之價格,販賣該等仿冒商標香菸予不詳姓名顧客多人。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十四時十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香菸,及其所有供犯本件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用之估價單一本、估價單十五張、進出貨便條紙五張、進出貨帳冊二本、名片三十張、進出貨記事本一本。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其明知於前開時、地,以每條一百四十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自「小劉」處進貨販入之不詳數量香菸,係仿冒前揭各商標圖樣之商品,而後以每條高於販入價格十元之價格連續販賣等情,核與告訴代理人乙○○、丙○○於警詢中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菸酒公司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台菸酒菸字第○九三○○一一○二七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九三年營字第一四八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六月八日JTZ0000000000號函各一份,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圖形查詢表、聯合商標註冊號數份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香菸,及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用之估價單一本、估價單十五張、進出貨便條紙五張、進出貨帳冊二本、名片三十張、進出貨記事本一本扣案為證。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右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一販賣行為,侵害多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處斷。其先後多次販賣行為間,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又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營利而陳列、販賣該等仿冒商標商品,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所為非是,惟念其犯罪後為前揭自白,犯後態度尚佳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香菸,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陳列、販賣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估價單一本、估價單十五張、進出貨便條紙五張、進出貨帳冊二本、名片三十張、進出貨記事本一本,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一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附表一:
編號一:
⒈商標名稱圖樣:長壽⒉註冊號碼:
①正商標號數:00000000號②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菸、菸草、香煙、雪茄。煙斗、濾嘴、煙灰缸、打火機。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二:
⒈商標名稱圖樣:長壽LongLife⒉註冊號碼:
①正商標號數:一九四七八四號②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菸、菸草⒌專用權公司名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三:
⒈商標名稱圖樣:長壽Gentle⒉註冊號碼:
①正商標號數:00000000號②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菸、菸草、香煙、雪茄。煙斗、濾嘴、煙灰缸、打火機。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四:
⒈商標名稱圖樣:CASTER⒉註冊號碼: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註冊日期)起至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香煙、捲菸紙、煙斗、濾嘴、煙管、煙盒、煙架、雪茄切割器、煙袋、打火機、打火石、煙灰缸、火柴。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五:
⒈商標名稱圖樣:555STATEEXPRESS(聲請書僅記載555)⒉註冊號碼:
①正商標號數:00000000號②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註冊日期)起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香煙、煙、煙草、雪茄、菸絲、菸葉、紙菸、打火機、火柴、
煙斗、濾嘴、煙嘴、煙管、煙袋、煙架、煙盒、煙匣、煙罐、煙斗架、煙灰盤、煙灰缸、水煙斗、濾煙嘴、鼻煙壺、煙斗濾嘴、插煙斗、雪茄切割器、個人用捲香煙器、濾煙器、戒菸器、香煙及雪茄分裝供應盒、具有收集焦油裝置之煙嘴及其濾嘴、煙斗通條、煙斗擱架、袖珍捲煙機、雪茄菸切刀。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雅達煙草有限公司編號六:
⒈商標名稱圖樣:DAVIDOFF⒉註冊號碼: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菸、菸草、生煙、雪茄、小雪茄、香煙、煙絲、嚼煙、鼻煙。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編號七:
⒈商標名稱圖樣:峰⒉註冊號碼: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各種香煙、煙草、煙絲、捲煙、雪茄煙。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八:
⒈商標名稱圖樣:MILDSEVEN⒉註冊號碼:
①正商標號數:00000000號②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煙、煙草、煙絲、捲煙、雪茄煙、嚼煙、濾嘴香煙。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九:
⒈商標名稱圖樣:SevenStars⒉註冊號碼:三二九九八五號⒊專用期間: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各種煙、煙草、煙絲、捲煙、雪茄煙。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十:
⒈商標名稱圖樣:新樂園⒉註冊號碼:
①正商標號數:00000000號②聯合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⒊專用期間: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⒋指定使用商品名稱:菸、菸草、相菸、雪茄。煙斗、濾嘴、煙灰缸、打火機。
⒌專用權公司名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一、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五百七十包。
二、長壽白軟包淡菸七百五十包。
三、長壽黃硬盒菸三百包。
四、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一百七十包。
五、七星淡菸(MILDSEVEN)一千零四十包、七百十包。
六、七星傳統淡菸(SevenStars)一百二十包。
七、大衛杜夫香菸(白牌)六百包。
八、大衛杜夫香菸(紅牌)四百包。
九、大衛杜夫香菸(黑牌)二百十包。
十、新樂園淡菸四十包。
十一、峰香菸九十包。
十二、三五牌菸一百包。
十三、卡斯特菸一百八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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