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豐利紙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捌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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