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七號
原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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