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16號聲請人 陳楷翔 相對人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叁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萬3000元。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關於:「3.資方同意給付104年10月份13,000元,並應於104年11月25日以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萬3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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