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邱俊煒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十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F0~T48┌──────────────────────────────────────────────────┐│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一0七八0至0│ND│壹佰零│壹拾萬玖│││││一0八八八││玖│仟││├─┼───────────────┼──────────────┼────┼───┼────┼───┤│2│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四六│NX│壹│貳佰壹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