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0四號
原告庚○○
戊○○乙○○己○○○壬○○○辛○○丙○○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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