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字第10號原告乙○○被告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