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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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29號
聲請人 周協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芝嬅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上開規定事項均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亦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繳足,有送達證書、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灣彰化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