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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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號上訴人 謝慕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慕蘭 等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
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劉定安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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