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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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6號
原告 范瓊琳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繆昌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0,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81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