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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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0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達工程有限公司、 周浩宇 、 陳佳絹 (原名: 陳佳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佳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0,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