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 黃貴蘭
黃銀泉 劉黃春妹 蕭慧怡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蓮 呂英輝 呂智偉 呂琮安 呂芳礽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巫清東 巫清國 呂巫玉 嬌巫采璇 巫鳳英 蕭玉枝 黃寶榮 黃忠雄 黃忠明 黃劉查妹 (兼 黃忠正 之承受訴訟人) 李蜜 ( 呂英雄 之承受訴訟人) 呂宗恩 (呂英雄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慧 (呂英雄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判決頁數│欄位│判決原記載│判決應更正為│備註│├────┼──────────┼────────────────┼────────────────┼──────┤│第2頁│主文欄第一項│ 黃阿珍 │ 黃阿桂 ││├────┼──────────┼────────────────┼────────────────┼──────┤│第7頁│事實及理由欄│黃阿珍│黃阿桂││││貳、第三項(四)││││││(第27行)│││││├──────────┼────────────────┼────────────────┼──────┤││事實及理由欄│黃阿珍│黃阿桂││││貳、第四項││││││(第30行)││││├────┼──────────┼────────────────┼────────────────┼──────┤│第8頁│附表│系爭遺產(被繼承人:黃阿珍)│系爭遺產(被繼承人:黃阿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