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黃俊仁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1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吳基華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