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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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相對人 顏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顏秀雲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74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為134年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03年12月17日、104年1月23日、104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合計2,474萬元,並約定如逾期攤繳利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且依房屋借款契約書及個人授信約定書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8月2日起即未繳本息,是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核其積欠聲請人本金22,896,711元,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且經相對人本人於105年11月16日收受送達,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文化││441│建│││188.05│全部│重測前:文澳│││││││││││││段1009-8地號│└──┴───┴────┴────┴────┴───┴──┴──┴──┴────┴───────┴──────┘◎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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