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剛川秀毅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乙○○與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第三人異議事件,經本院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1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確定,第二審確定判決之主文為「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聲請人在第一審雖獲得勝訴判決,惟聲請人為訴訟變更,原訴視為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故就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之。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計算書:│├─────────┬───────┬────────┤│支出項目II│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聲請人繳納│├─────────┼───────┼────────┤│總計│48,129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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