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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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容忍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59號上訴人 江國華 即臺北市私立倚青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
護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111年度訴字第2959號容忍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