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75號上訴人 李奉瑤 被上訴人 蔡嘉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在臺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房屋所發出之音量,自晚上6時起至翌日上午8時止,不得超過全頻40分貝,此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總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825元(計算式:4,500+2,325=6,82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蔡政哲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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