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06號聲請人 陳輝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義聰 、林 黃金花 、 林倩如 、 黃林美玉 、 林美鳳 、 呂林美連 、 林義發 、 林志鴻 、 林志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相對人林義聰、 林黃金花 、林倩如、黃林美玉、林美鳳、呂林美連、林義發、林志鴻、林志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