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于彬 代理人 趙興偉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婉若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於102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一關於貳、清償分配表中,編號7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30,2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9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