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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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 欒志輝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訴訟代理人 吳曉慧
林日賀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欒尚武 住新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家訴 字第 83 號裁定(102.05.08)[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家訴 字第 83 號裁定(102.10.22)[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家訴 字第 83 號裁定(102.12.10)[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家訴 字第 83 號判決(103.01.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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