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882號聲請人 譚鴻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正逸 、 張鳳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即相對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為張鳳英,其與本票記載張𨕒英不符。)
二、相對人張正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鳳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