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37號原告 王琬瑜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邁世國際瑞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零陸佰參拾肆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仟貳佰零參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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